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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803执2462号之一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莫建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莫建锋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803执2462号之一

被执行人:莫建锋,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莫建锋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80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书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18刑终25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莫建锋应缴纳罚金1600000元,但被执行人莫建锋无依法缴纳罚金。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莫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莫建锋名下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莫建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莫建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莫建锋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发现被执行人莫建锋有财产时可以随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803执24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飞球

审判员  陈秋荣

审判员  江 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旻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