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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821执恢26号

郑春华与普宗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春华;普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21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郑春华,男,汉族,农民,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同心镇。

被执行人:普宗云,男,彝族,农民,住宁洱县宁洱镇。本院在执行郑春华与普宗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保险救助措施,已救助申请执行人郑春华2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云0821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施红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冉

书记员郑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