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821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郑春华,男,汉族,农民,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同心镇。
被执行人:普宗云,男,彝族,农民,住宁洱县宁洱镇。本院在执行郑春华与普宗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保险救助措施,已救助申请执行人郑春华22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云0821执恢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施红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冉
书记员郑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