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423号之一
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山淞路****房。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贤雷,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梅贤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梅贤雷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梅贤雷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7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人民币4637元,由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