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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1民初423号之一

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与梅贤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梅贤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423号之一

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山淞路****房。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白云,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贤雷,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梅贤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梅贤雷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梅贤雷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7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人民币4637元,由原告苏州海恒无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林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