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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802民初3974号

蒙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蒙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甘0802民初3974号

原告:蒙某。

被告:王某,现下落不明。

原告蒙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共同的朋友林某介绍认识。2018年1月25日,林某代被告归还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欠款20000元。次日,被告向林某归还5000元,对于下欠款项15000元因林某需回老家过年无法催要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由原告代林某向被告催要15000元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逾期未还,原告遂起诉。被告王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共同的朋友林某介绍认识。2018年1月25日,林某代被告归还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欠款20000元。次日,被告向林某归还5000元,对于下欠款项15000元因林某回老家无法催要借款,故经各方协商一致,由被告向原告出具15000元借条1张,载明:“今借到蒙某现金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于2018.1.29日归还,如若违约,违约金3000圆人民币。借款人:王某2018.1.26”。借款到期后,被告逾期未还,原告遂起诉。另查明,原告未代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提供的借条原件、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存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刷卡凭证、证人林某证言在卷佐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证人林某将其对被告的债权经三方合意转移至原告名下,且被告亦向原告出具借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蒙某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蒙某承担40元,被告王某承担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博

审 判 员  杨晓江

审 判 员  张雅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关 静

书 记 员  梁 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