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747号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港澳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61398252B。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阳旭,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韩小红,男,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小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2019年1月28日,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小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遵义市金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