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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814号

李冠楠、李馨香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冠楠;李馨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814号

原告:李冠楠,男。

原告:李馨香,女。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新生路**。

负责人:王志祥。

原告李冠楠、李馨香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李冠楠、李馨香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冠楠、李馨香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冠楠、李馨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冠楠、李馨香负担。

审 判 员 梁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晓阳

书 记 员 许 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