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814号
原告:李冠楠,男。
原告:李馨香,女。
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新生路**。
负责人:王志祥。
原告李冠楠、李馨香诉被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李冠楠、李馨香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冠楠、李馨香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冠楠、李馨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冠楠、李馨香负担。
审 判 员 梁建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晓阳
书 记 员 许 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