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刑更116号罪犯庄楚新,男,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510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楚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庄楚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江中法刑执字第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粤07刑更字第11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9年1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庄楚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假释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楚新在服刑考核期间,总分2880分,表扬4次,剩余考核分480分。2018年8月10日私藏违禁品扣20分。该犯缴纳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全部履行财产刑。其居住地深圳市罗湖区司法局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楚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庄楚新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宣判之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人民陪审员 莫根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佩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