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0330号之一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世纪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27区裕安新苑G楼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5273089。
法定代表人:李启发。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红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西海梁场工业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398169614C。
法定代表人:牟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日晖,广东顺朗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创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胜居委会容港路120号二座二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72421812X。
法定代表人:张培标。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世纪格力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红米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创基电器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同年1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世纪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世纪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自愿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世纪格力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苏长磊
人民陪审员 梁洁莹
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素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