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2014号
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华德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78454898T。
法定代表人:何龙,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雪梅,重庆富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钟元,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钟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和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谢国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朱凯
书记员刘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