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43号
原告:刘静,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单县市场监管局职工,住单县凤凰城**。
被告:戚全会,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单县,户籍所在地:单县。
被告:张德龙,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单县人民路中学教师,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戚全会、张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
审判员 齐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