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722民初43号

刘静与戚全会、张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静;戚全会;张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2民初43号

原告:刘静,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单县市场监管局职工,住单县凤凰城**。

被告:戚全会,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单县,户籍所在地:单县。

被告:张德龙,男,汉族,1974年7月24日出生,单县人民路中学教师,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诉被告戚全会、张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静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

审判员  齐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