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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14876号

金昱与叶菊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昱;叶菊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民初14876号

原告:金昱,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叶菊财,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金昱与被告叶菊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菊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昱诉称:2018年11月28日,被告叶菊财在绍兴住宿被法院抓获,其打电话告诉原告把法院的欠款交上,共计50531.5元,答应释放出来之后把钱归还,但被告出来之后不知去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垫付的本金50531.5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并申请证人胡某出庭作证: 1、汇款凭单一份、本院收据一份、缴纳执行款通知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替被告向本院交付了50531.5元。 2、拘留决定书和解除拘留证明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因债务被本院拘留的事实。 3、证人胡某出庭作证称,证人是被告的前女友,与原告无特别关系。被告被法院抓了,要证人帮忙垫付,证人钱某,证人拿出一万元与原告合起来5万多元一起到法院代交,此后被告与证人微信聊天时答应归还证人一万元,并称原告的4万多元没有归还。 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其中证据1、2的复印件已送达给被告,被告既不答辩也不出庭,视为其已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对证据1、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人胡某与双方无利害关系,且其证言与原告提供的证据1、2相印证,故对其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0日,本院因执行郑武兴与蔡佳卫、叶菊财(2018)浙1081执293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被告叶菊财决定拘留15日。2018年11月28日,被告在绍兴被抓获,被告逐打电话要求原告垫付该笔执行款50531.5元,其答应以后会归还。当日,原告会同胡某到本院代为交付了执行款50531.5元。第二日,本院决定解除对被告的拘留。但被告没有归还原告的垫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叶菊财要求原告金昱垫付自己的执行款并承诺以后归还,原告已代为交付了50531.5元,该款视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应当归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叶菊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昱借款本金5053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元,减半收取531.5元,由被告叶菊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妙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叶青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