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8)浙0328执1645号被拘留人肖清秀,男性,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刘进清与肖清秀、陈盛开(2018)浙0328执16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肖清秀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