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7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光明南路**升龙汇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余丽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如权,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建成,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建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8)闽0111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上诉人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闫榕霞
审 判 员 林 伟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文俊
书 记 员 薛初曦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