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772号
申请执行人:周伟敏,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查世元,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王菊香,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查静波,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查龙生,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伟敏与被执行人查世元、王菊香、查静波、查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查世元、王菊香、查静波、查龙生名下的银行存款3166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石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柯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