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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2017)苏1323执3030号

顾兰杨与周贤月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顾兰杨;周贤月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19)苏1323执恢101号 原(2017)苏1323执3030号 案 由 劳务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顾兰杨、周贤月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顾兰杨,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周贤月,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84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33845元,申请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并由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408元。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