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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490号

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江苏协铝铝业有限公司、吴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江苏协铝铝业有限公司;吴杏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490号

申请人: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马嘶村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江苏协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南林

法定代表人:吴杏保,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吴杏保。申请人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协铝铝业有限公司、吴杏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协铝铝业有限公司、吴杏保银行存款62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胜特粉末涂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协铝铝业有限公司、吴杏保的银行存款6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