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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民初1258号之一

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3民初1258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胡埭工业园**合欢路**(太湖街道工业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凌进,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div>

法定代表人:吴永辉。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沪0113财保2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诉前保全措施。鉴于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以撤诉结案,且原告上海电气(无锡)锻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大隆机器厂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罗有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翟 爽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