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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02执510号

吴春雅定金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春雅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702执510号 金华市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吴春雅;夏平与被执行人金华市经典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执行案件,(2018)浙0702民初10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春雅;夏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1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欠款,本案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浙0702执51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