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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8执1650号

包忠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包忠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8)浙0328执1650号被拘留人包忠汉,男性,住浙江省文成县本院在执行文成县珊溪镇王君杨梅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与包忠汉、包绍余、包绍坤(2018)浙0328执1650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包忠汉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