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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4财保77号

李可振、连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可振;连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财保77号

申请人:李可振,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

申请人:连森,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申请人李可振依据已经生效的沈丘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森银行存款30275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连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可振的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森银行存款30275元。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价值3027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 峰二○一九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嘉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