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8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升辉北工业区升平北路(雅乐思侧)。
法定代表人:罗连群。
委托代理人:王浩荣,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照祥,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府运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照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2072民初12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911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78元。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前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主要金融机构、工商、车管及国土房管等单位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照祥与案外人王环珠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振华社区居民委员会桂洲大道中46座华夏新城G1-1603号的不动产一处,并登记有名称为中山市时代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一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对前述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1293534元,经依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30882.88元。同时查明,中山市时代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且住所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吴柏强 执行员 许双阳 执行员 徐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家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