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603行审1号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与杨某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杨某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内0603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1。 委托代理人贾某。 被执行人杨某2,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鄂康公(青)行罚决字[2018]第9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康巴什分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某2的强制执行。

审判长  王伟强

审判员  胡文静

审判员  武 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