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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383号

刘新莲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刘新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83号 罪犯刘新莲,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杭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新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万元(已缴交13万元,上缴国库);共同退出的贪污款人民币1662720元,由扣押机关中共上杭县纪委退还给上杭县园林管理所。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5月2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9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2日以(2017)闽01刑更8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刑期自2012年7月2日起至2021年9月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23日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魏刚、张敏,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指派民警杨力伟、刘高英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新莲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新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4次表扬。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新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新莲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刘新莲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新莲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连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