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080号
原告:张泽心,女,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文明涛,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张泽心与被告文明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泽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泽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采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