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梁瑞净,女,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李康,男,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康银行存款19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