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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8执413号

梁瑞净、李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瑞净;李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108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梁瑞净,女,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李康,男,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康银行存款195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春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