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1民初12543号
原告:胶州市祥安宏池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胶州市福州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81MA3MWKBW3Q。经营者:王秀艳,女,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尤召金,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胶州市祥安宏池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尤召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立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详细送达地址,亦不申请公告,本案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祥安宏池汽车租赁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纪光辉
书记员 乔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