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2民初77号
原告:田金梅,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玉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告:杜娟,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告:杜建梅,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田金梅与翟玉平、杜娟、杜建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田金梅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金梅负担。
审判员 郭金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