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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2民初77号

田金梅与翟玉平、杜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金梅;翟玉平;杜娟;杜建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732民初77号

原告:田金梅,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玉平,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告:杜娟,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

被告:杜建梅,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城县。田金梅与翟玉平、杜娟、杜建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田金梅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金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金梅负担。

审判员  郭金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