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1民初540号
原告:岳洪雷,男,汉族,1980年4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广州聚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岑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洪雷诉被告广州聚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发现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有效期限内联系不上原告,按照原告提供确认的地址送达预交费通知书无人签收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按照原告岳洪雷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