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57号
原告:中山市建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德华街1号一层3卡。
法定代表人:陈乃建。
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腾宝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庆丰工业区庆丰六路21号四楼。
主要
负责人:张钜全。
原告中山市建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腾宝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建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民事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建顺电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建顺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原告中山市建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中山市建顺电子有限公司已付)。
审判员 李世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