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229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卢依丝,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9********,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
被执行人:叶开平,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城郊村北门坡组/div>
被执行人:陈树梅,女,1980年8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0********,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城郊村北门坡组/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依丝与被执行人叶开平、陈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开平、陈树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依丝借款本金30 500元,被执行人叶开平、陈树梅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卢依丝10 5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9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