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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29执240号

卢依丝与叶开平、陈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依丝;叶开平;陈树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1229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卢依丝,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69********,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新建中路**。

被执行人:叶开平,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侗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7********,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城郊村北门坡组/div>

被执行人:陈树梅,女,1980年8月28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80********,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镇飞山管委会城郊村北门坡组/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依丝与被执行人叶开平、陈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叶开平、陈树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依丝借款本金30 500元,被执行人叶开平、陈树梅于2019年1月28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卢依丝10 5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湘1229执2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茂武

审判员  罗 琦

审判员  胡兵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兮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