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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刑更387号

唐向明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1-18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唐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387号 罪犯唐向明,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向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退清的赃款,其中,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款发还给安溪县地税局。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2017年4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闽06刑更2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1月14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于2019年1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23日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魏刚、张敏,执行机关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指派民警杨力伟、黄淋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唐向明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5次表扬。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向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向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向明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向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5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连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