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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02财保4号

吴品贵、林慧真追偿权纠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吴品贵;林慧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702财保4号

申请人:吴品贵,男,1963年9月11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

申请人:林慧真,男,1973年11月28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申请人吴品贵因追偿权纠纷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慧真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6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吴品贵以其与案外人袁苓绯共有的位于赣州市××路××号××名苑××号楼××室住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林慧真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村××号××室房屋[产权证号: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1号],查封价值限于人民币16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吴品贵与案外人袁苓绯共有的位于赣州市××路××号××名苑××号楼××室住宅[产权证号:赣(2017)赣州市不动产权第0XXXX90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清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凌

书记员  杨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