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81执保13号
申请人:梅河口市晓东聚成农资商店。 业主:张晓东,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合镇新立街河北委**。
被
申请人:李元海,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西兴村**。
被
申请人:张金玲,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西兴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河口市晓东聚成农资商店与被申请人李元海、张金玲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李元海、张金玲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保全,现申请人梅河口市晓东聚成农资商店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李元海、张金玲的执行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81民初65号民事裁定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海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田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