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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6民申11号

王舒均、王秀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舒均;王秀枝;王秀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6民申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舒均(曾用名王书军),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菊,淇滨区大赉店法律服务所。再审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秀枝,女,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再审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秀清,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再审申请人王舒均因与被申请人王秀枝、王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豫06民终1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舒均申请再审称,二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购买桃源小区楼房,只需借款180000元即可,王秀清伪造两份借据,金额远远高于申请人需要的购房款。2013年3月27日从王秀枝银行卡取款65000元是偿还申请人以前的借款,与购房借款无关。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淇滨区法院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舒均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舒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