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2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国土房管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伟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军、王润锦,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高影霞,女,199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土执法决字[2018]36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原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原市国土局)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中土执法决字[2018]36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高影霞于2016年9月开始,占用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村××七小组土名“土份”地段处面积为262.7平方米(折合0.394亩)的土地实施建设,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5.7平方米,耕地257平方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2.7平方米土地。2.限期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5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5.7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57元;对非法占用257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7710元;以上两项共计罚款7767元。原市国土局于2018年6月15日向高影霞送达了中土执法决字[2018]3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影霞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虽然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但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经催告,高影霞逾期仍未履行。现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高影霞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第1、2项内容。另查明,根据中山发[2019]1号文件,中山市于2019年1月进行机构改革,组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行使原市国土局职权,且不再保留原市国土局。
本院认为:原市国土局作出的中土执法决字[2018]3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土执法决字[2018]367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内容,由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倩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