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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623民初2551号

王某与来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23民初2551号

原告:王某,男,藏族,大学文化,现住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来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来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现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金翔

审 判 员  陈 艳

人民陪审员  蒲 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燕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