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623民初2551号
原告:王某,男,藏族,大学文化,现住天祝藏族自治县。
被告:来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来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现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金翔
审 判 员 陈 艳
人民陪审员 蒲 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安燕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