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603号原告谭某,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谭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