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722民初603号

谭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谭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2民初603号原告谭某,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某,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谭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谭某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  朱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