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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民初254号

平舆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舆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23民初254号

原告:平舆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某,女,1968年7月16日生,住平舆县。

被告:张某某,男,住平舆县。

原告平舆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平舆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8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2015年在原告购买公司装载机一台,下欠款18000元至今未付,特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及身份情况,应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舆县某某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