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103民初598号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万龙原色生活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刘勇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刚,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姜永波,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万龙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