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于建云,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王治国,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申请执行人于建云与被执行人王治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8)鲁0921执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治国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交款传票、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车辆和银行存款。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已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春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