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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30财保3号之一

钱左昕、吴晓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钱左昕;吴晓春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30财保3号之一

申请人:钱左昕,男,汉族,1979年8月5日生,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

被

申请人:吴晓春,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生,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钱左昕与被申请人吴晓春非诉财产保全一案,于2019年1月1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晓春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3、62×××11、62×××72的账户以及查封了被申请人吴晓春名下的赣D×××××车辆。现申请人钱左昕与被申请人吴晓春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晓春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3、62×××11、62×××72的账户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吴晓春名下赣D×××××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周晓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汤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