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122民初6号
原告:杨凤有,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侯桂芹,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杨斌,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杨青,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杨凤有、侯桂芹与被告杨斌、杨青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杨凤有、侯桂芹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凤有、侯桂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有、侯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凤有、侯桂芹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