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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122民初6号

杨凤有、侯桂芹诉杨斌、杨青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01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杨凤有;侯桂芹;杨斌;杨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1122民初6号

原告:杨凤有,男,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侯桂芹,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被告:杨斌,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

被告:杨青,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盘山县。

原告杨凤有、侯桂芹与被告杨斌、杨青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杨凤有、侯桂芹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凤有、侯桂芹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有、侯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凤有、侯桂芹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