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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2民初264号

264钱宽裕与陈莲、陈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3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钱宽裕;陈莲;陈裕;恽盘金;陈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2民初264号

原告:钱宽裕,男,1982年11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圆,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飞,江苏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莲,女,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陈裕,男,1977年1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恽盘金,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陈菊英,女,1954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钱宽裕与被告陈莲、陈裕、恽盘金、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住所地在常州市武进区,原告的住所地在无锡市惠山区,抵押房屋也在常州市武进区,虽然双方约定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的户籍、住址、抵押房屋等均与本院管辖的范围无关联,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虽然从行政区划将常州经济开发区划分入武进区,但法院管辖有专门的分工,本案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5763元向本院申请退还后,另行向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缴纳。

审判员  何纪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羊容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