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096号
原告:钟德清,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华,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锦洪,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钟德清与被告袁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钟德清负担(原告钟德清已预交)。
审判员 谭震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炳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