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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096号

钟德清与袁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德清;袁锦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096号

原告:钟德清,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华,广东灏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锦洪,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钟德清与被告袁锦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钟德清负担(原告钟德清已预交)。

审判员  谭震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廖炳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