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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2民初309号

李江科、樟树市德泰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樟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江科;樟树市德泰木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2民初309号

申请人:李江科,男,汉族,1983年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

申请人:樟树市德泰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6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6620237468。

法定代表人:陈火保。本院在审理李江科与樟树市德泰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江科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樟树市德泰木制品有限公司16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6万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江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樟树市德泰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新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