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民初1628号
原告:游军,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曹石林,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游军与被告曹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游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志刚
审 判 员 李艳阳
人民陪审员 邹家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