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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11民初1628号

游军与曹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游军;曹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11民初1628号

原告:游军,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曹石林,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游军与被告曹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游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康志刚

审 判 员  李艳阳

人民陪审员  邹家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