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李伦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郑艳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艳梅、李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703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亚琳
审判员 余 川
审判员 杜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