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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执152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郑艳梅、李伦刚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李伦刚;郑艳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703执1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执行人:李伦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郑艳梅,女,汉族,生于1983年4月1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郑艳梅、李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703执恢152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亚琳

审判员  余 川

审判员  杜 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