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1218号
原告:杨玲,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郦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黄徐挺,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张维烙,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杨玲与被告郦钢、黄徐挺、张维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杨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边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宋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