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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民初1218号

杨玲与郦钢、黄徐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玲;郦钢;黄徐挺;张维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681民初1218号

原告:杨玲,女,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浙江兰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郦钢,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黄徐挺,女,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告:张维烙,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原告杨玲与被告郦钢、黄徐挺、张维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杨玲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玲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边 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宋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