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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02民初577号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林友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1-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林友庚;李菊兰;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02民初577号

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袁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4BG86。

负责人:李汉涛,行长。

被

申请人:林友庚,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

申请人:李菊兰,女,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万载县人,家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

申请人: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住,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体路**会法人登记证书:赣宜社证字第168号。

法定代表人:袁圣财。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林友庚、李菊兰、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林友庚、李菊兰、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的银行存款604395.6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友庚、李菊兰、宜春市商业贸易商会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04395.63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琼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皓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