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386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潘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懂,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南,上海瑾之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贤通,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与被告李贤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闵行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